鱼虾价要大涨!破塘、退填、严禁投苗!海南、广东、山东、河北等大片鱼虾塘、几万口渔排网箱又遭禁养
----- 广告 -----
----- 广告 -----
----- 广告,也是一种资讯 -----
禁禁禁!禁养潮持续不断,广东、海南又大面积清退虾塘、鱼塘、渔排网箱
海南虾塘、渔排大拆除
乐东整治违规虾塘半个月,拆除246个虾塘
海南日报7月19日电(记者易宗平通讯员陈志清)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连续多天开展违规虾塘整治大行动,半个月来共组织拆除246个违规虾塘,总面积达854亩。这是海南日报记者7月19日从该县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的消息。
从7月1日起,乐东就拉开了整治行动的序幕。尤其是7月17日,该县九所镇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近500人,拆除了九所镇老高园村范围内禁养区10户11个高位池45亩、10户16宗违法建筑1280平方米(含电机房)。
该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持续加大对打击违规虾塘的宣传和整治力度,坚决拆除违规虾塘设施并平整还田,防止死灰复燃造成生态环境的再次污染。
东方:四必湾850亩养殖塘退塘还林
为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东方市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好落实,全力推进沿海各乡镇“退塘还林”工作,构筑东方海岸生态安全屏障,保护海岸生态环境资源。
今年的4月28日,为保护好红树林以及黑脸琵鹭等生态资源,东方市依法对东方黑脸琵鹭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多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清理。近日,记者在东方市四更镇四必湾黑脸琵鹭保护区“退塘还林”现场看到,原来占地850亩的养殖塘如今已被拆除一空,黑脸琵鹭可以自由畅享1429公顷的保护区。
东方黑脸琵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站长关爱琼说,在中央环保督察以及“绿盾行动”(督察发现)中,发现多处违法建筑物和养殖塘。经过两年的整治,保护区现在基本上整改完毕,虾塘等养殖塘已经被推平了,风机已经关停,三间木屋现在已经拆除,保护区积极做好复绿工作,复绿面积总计50多亩。
据了解,除了四更镇以外,东方还在八所、感城、板桥等沿海地区乡镇持续开展退塘还林。据东方市林业部门统计,自去年以来,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全市已完成退塘4278.43亩。其中,四更镇完成1380.4亩,任务完成率为104%;全市完成还林(湿)1431.69亩,其中还林104亩,还湿1327.69亩。
陵水县三才镇破塘推进退塘还湿还林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退塘还湿还林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镇退塘还林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7月10日至7月12日,我镇出动1台挖掘机对第一期(共178.87亩)已发放生态补偿款的10口鱼虾塘进行清理破塘填土。
7月13日,我镇再次组织召开退塘还湿还林相关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第一批已领取生态补偿款的养殖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鱼虾,如有不配合,我镇将无条件推进清理破塘工作。
儋州退塘还湿修复生态
近日,在儋州市儋州湾,退塘还湿生态修复工程有序推进,挖掘机正在进行退填虾塘作业。
近年来,我省把退塘还林、退塘还湿工作列为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依据“多规合一”生态红线划分,清理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养殖塘,补种沿海地区防护林带和恢复湿地,构筑全省海岸生态安全屏障,保护海岸生态。
9月30日前,万宁老爷海30000口渔排全部退养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新建渔排及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生态红线图斑整治和省委巡视等环保问题整改,确保我市老爷海渔排退出工作能够按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空间类2015-2030)、《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万宁市总体规划》、《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和《老爷海剩余渔排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万委办〔2013〕43号),以及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万宁市老爷海新建渔排及建(构)筑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万宁市老爷海海域。
二、禁止事项:
(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老爷海海域新建渔排或其他建(构)筑物。
(二)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投放鱼苗。
三、2019年9月30日前,各渔排养殖户自行处理成品鱼及鱼苗。如逾期不自行处理,将强制清理并一概不予补偿。
四、在对老爷海渔排调查登记期间,无人认领的或不配合调查的,渔排按无主渔排处置。
五、强制措施:对在老爷海海域新建渔排或其他建(构)筑物,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据统计,万宁市老爷海海域共有鱼排网箱约30000口,老爷海海域网箱养殖并不符合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中央环保督查、海洋督查和省委巡视问题整改要求,万宁市政府已经印发《万宁市开展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无序养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万宁小海和老爷海2个内海海域所有鱼排网箱要在今年全部退出。
罗非鱼之都规划禁养区、限养区
日前,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本规划范围包括广东省茂名市全部水域滩涂。陆域包括河流、湖泊、山塘水库、内陆滩涂等全部水域滩涂,面积约为16.6万公顷。海域范围以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10月批准的茂名大陆海岸线为北界,东起茂名与阳江交界的儒洞河口海域,西至茂名与湛江分界的澳内海,南至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范围的南边界,面积约为61.5万公顷。规划期限为2018至2030年。
《规划》将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以及未来新增的其他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水产养殖。
茂名市市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养殖水域范围
乡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养殖水域范围
茂名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养区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是指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在限制养殖区将实行控养控捕,严格控制养殖容量,严禁超负荷养殖,坚持测水放鱼、放鱼养水,推广生态养殖,限量捕捞。
茂名市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制养殖水域范围
乡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制养殖水域范围
重点水库限制养殖区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库外的大中型水库,为水库限制养殖区。水库限制养殖区内严禁投饵施肥等养殖措施,但可适量放养鱼虾等苗种,实现天然增殖,充分利用天然饵料资源,维护正常的水库生态环境,改善水库水质。
重点水库限制养殖区
养殖区
在茂名市内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范围(部分可养殖)外的其他养殖水域滩涂,都是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引导养殖单位转方式、调结构,根据水体承载力合理安排养殖密度,进行水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和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建设养殖尾水生态处理工程,完成池塘底污清理、尾水处理、循环用水,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
池塘养殖
池塘养殖是茂名市淡水养殖的重点,池塘养殖产量占淡水养殖总产量的80%以上。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主要以改造现有的低产池塘,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建设符合无公害要求的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户进行池塘改造,推动全市淡水池塘养殖新一轮发展。
根据各地养殖品种及生产水平,重点规划电白淡水池塘养殖区、茂南罗非鱼主养区、化南连片池塘高产区、高州罗非鱼优势养殖区、信宜南部高产池塘养殖区等五个养殖区。
淡水池塘养殖区域规划表
山塘养殖区
非饮用水水源地的山塘精养草鱼、罗非鱼或短盖巨脂鲤等品种,在茂名市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根据各地养殖品种及生产水平,规划山塘水库养殖区5个,包括:电白山塘养殖区、茂南山塘养殖区、化州山塘养殖区、高州山塘养殖区、信宜山塘养殖区。
茂名市山塘养殖区域规划表
其他养殖区
茂名市渔民因地制宜,利用山坑、凼仔等不规则地形采用人工投饲的方式养殖草鱼等当地特色品种,形成了一定规模。根据各地的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重点规划3个特色品种养殖区:化北特色品种养殖区、山区凼仔鱼养殖区、稻田综合种养区。
茂名市其他养殖区规划表
2020年底渤海滨海湿地修复不低于6900公顷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2020年底前,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
《通知》指出,为实现《行动计划》确定的渤海水质目标,三省一市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在2020年达到下列目标:辽宁省75%左右、河北省80%左右、天津市16%左右、山东省75%左右。
在提到生态保护红线区占比目标时,《通知》要求,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海域)、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其管理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5%、25%、10%、40%。
在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方面,《通知》提到,到2020年,确保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不低于35%、35%、5%、40%。
《通知》提到滨海湿地整治修复目标,即2020年底前,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规模分别不低于1900公顷、800公顷、400公顷、3800公顷。
此外,针对岸线整治修复目标,《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岸线新增分别不低于30公里、14公里、4公里、22公里。
关于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村厅(委):
为做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现就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以下统称三省一市)有关目标和治理要求通知如下,请根据职责分工,在相关工作中抓紧落实。
一、关于海水水质目标
为实现《行动计划》确定的渤海水质目标,三省一市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在2020年达到下列目标:辽宁省75%左右、河北省80%左右、天津市16%左右、山东省75%左右。
二、关于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一)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深入开展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加强日常监管,保持河流水质状况稳定,确保符合水质目标要求(具体河流名单及相关水质目标见附件1);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重点实施综合整治,确保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具体河流名单及相关水质目标见附件2)。
(二)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开展包括总氮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具体河流名单见附件3)。
三、关于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
沿海城市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由其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
直排海污染源中的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中的排放限值,并根据接纳工业废水的特点,执行表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关于《行动计划》中实施总氮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
沿海城市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16个涉氮重点行业(见附件4),实施总氮总量控制。
五、关于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
在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基础上,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鼓励三省一市出台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实现尾水达标排放。
六、关于生态修复目标
(一)生态保护红线区占比目标
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海域)、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其管理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5%、25%、10%、40%。
(二)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
到2020年,确保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不低于35%、35%、5%、40%。
(三)滨海湿地整治修复目标
2020年底前,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规模分别不低于1900公顷、800公顷、400公顷、3800公顷。
(四)岸线整治修复目标
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其中,辽宁省(渤海段)、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渤海段)整治修复岸线新增分别不低于30公里、14公里、4公里、22公里。
七、关于相关用语的含义
与《行动计划》相关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入海河流
指在自然形成、与海洋相通的水道中连续或间歇性流淌的天然水流。
(二)人工排水设施
指直接向海洋排水或具有引水、通航等功能的人工设施,包括管道、沟渠、运河等。
(三)入海排污口
指接纳污(废)水并排入海洋的人工排水设施。
(四)两类排污口
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统称。
(五)入海水流
位于陆域、海岛的入海河流和人工排水设施的统称。
(六)直排海污染源
指直接向入海排污口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七)淘汰类“散乱污”企业
指“散乱污”企业中,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及《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的企业。
(八)自然岸线
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九)“三无”船舶
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渔业船舶证书包含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也属于“三无”船舶。
(十)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单位
指在增殖放流活动中投放的各种海洋类经济物种种苗的个数,统称为单位。
聚焦 | 回顾
本文转自【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智汇海洋】。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新闻报料、线索提供,联系:13807899976(微信同号)
水产前沿 聚焦高值水产料
为价值而来 10月13-14日 郑州见!
↓↓↓